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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金民、杜国林与杜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民,杜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胡金民。被告杜国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民诉被告杜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民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金民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