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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魏书侠与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书侠,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44号原告:魏书侠,女,194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冯永远,农民。委托代理人:谷宝珠,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旭东,该集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勤,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书侠与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丁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