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盛志凤与被申请人赵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志凤,赵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盛志凤,女,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国珍,女,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盛志凤与被申请人赵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盛志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盛志凤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3日向我借款5万元,言明三年还清。原审调解时,为了能尽快拿到钱,我同意作出让步,只要被申请人还款1万元,但现在这1万元都没执行到,所以原审调解就违背了我“尽快拿到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再审。本院认为,原审调解协议为申请人盛志凤本人所签,并无欺诈、胁迫之情形,调解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盛志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盛志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俞昌盛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