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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于涛,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女,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