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于涛,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女,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