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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滨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晓东与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商初字第42号原告(反诉被告)孙晓东。委托代理人张文宏,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公司职工。原告(反诉被告)孙晓东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孙晓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孙晓东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孙晓东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孙晓东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晓东负担,反诉费53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宫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