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汇宝矿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汇宝矿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619号原告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姚晁禹,经理被告高密市汇宝矿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西化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汇宝矿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汇宝矿石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