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邹红梅与巫振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红梅,巫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邹红梅,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巫振华,汉族,住高要市白诸镇。关于申请执行人邹红梅与被执行人巫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80900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土地登记部门、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企业登记部门、有关金融部门进行调查或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