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李某,女,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钟某甲,男,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谈婚,并于同年七月双方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7日生育儿子钟某乙(在香港出生,香港居民)。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相互争吵,生育儿子后,男方对儿子不闻不问,无尽父亲之责,又不工作,致使家庭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不尊重,家庭生活十分贫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钟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钟某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钟某甲于1998年至1999年间相识,后于200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7日生育儿子钟某乙(在香港出生)。李某述称,自2015年5月开始,李某与钟某甲开始分居生活,儿子钟某乙现随母亲李某一同生活。在李某与钟某甲分居之前,钟某乙随父母一同生活。近来因家庭琐事和经济原因产生矛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钟某甲离婚,儿子钟某乙由钟某甲抚养。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与钟某甲于200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钟某乙。李某、钟某甲结婚多年,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难以避免。只要李某消除离意,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双方相互包容,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夫妻关系还是有望改善的,李某与钟某甲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况且双方婚生儿子年纪尚小,双方更应倾注精力照料、抚养孩子,以便为其生活、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对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和被告钟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