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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责淇与郭贵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责淇,郭贵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赵责淇。法定代理人赵威宁。被告郭贵芬。本院在审理原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责淇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责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