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责淇与郭贵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责淇,郭贵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赵责淇。法定代理人赵威宁。被告郭贵芬。本院在审理原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责淇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责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