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涂雪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武汉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负责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原告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李君强系我公司雇请的司机。2013年7月10日19时许,李君强驾驶我公司鄂J×××××中型货车,在黄梅镇魏凉村加油站内停放时将混泥土路面损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4JG1004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君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加油站赔偿了经济损失16553元。因鄂J×××××中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我公司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53元被拒绝。故诉诸法律,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5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拟证明其是鄂J×××××中型货车车主。2、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明李君强负事故全部责任。3、梅价交鉴字(2014)3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拟证明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4、梅价交鉴字(2013)2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目的同上。5、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凭证,拟证明其已作赔偿。6、李君强驾驶证、营运证,拟证明其具有驾驶资格。7、出险车辆信息表,拟证明鄂J×××××中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8、保险单两份,证明目的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辩称,1、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之内,我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我公司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交警部门并没有分析塌陷原因,事故车辆是停放在那里,该事故应是由加油站路面造成的,我公司认为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应重新认定。3、造成本次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车辆超载是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也不确定,车辆不是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现场看围墙并没有损坏,原告所作鉴定只是扩大了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抗辩原告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投保单一份、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诚信承诺书一份,拟证明投保单上已就免责和免赔条款已进行了告知,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2、加油站照片一组,拟证明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有超载,加油站围墙也没有损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2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3梅价交鉴字(2014)3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4梅价交鉴字(2013)2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均有异议,对其它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2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予以确认,证据3、4物价部门鉴定结论,被告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原告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不能说明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本院认为对于车辆是否超载应由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测后作出结论,因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能反映事故现场全貌,关于围墙是否损坏亦不能以照片为依据,以物价部门鉴定结论为依据,故其证明目的不能实现。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19时许,李君强驾驶原告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鄂J×××××中型货车,在黄梅镇魏凉村加油站内停放时将混泥土路面损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4JG1004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君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梅县物价局对鄂J×××××中型货车给加油站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合计损失16553元,原告就该金额进行了赔偿。另查明:鄂J×××××中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从2014年2月19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18日24时止。本院认为,李君强驾驶原告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鄂J×××××中型货车在黄梅镇魏凉村加油站内停放时将混泥土路面及围墙损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4JG1004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君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鄂J×××××中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行对混泥土路面及围墙损失16553元作了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向其赔偿16553元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辩称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保险合同范围之内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6553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4553元)。上述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志标审判员黎利华审判员宛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邓翘险附银行汇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梅支行,户名黄梅县人民法院,账号42×××66.请汇款时注明被保险车辆车牌,开户行电话:071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