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桐俤与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侯行初字第59号起诉人林桐俤,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侯县。2015年8月7日,本院收到林桐俤的起诉状。起诉人林桐俤诉称,其于2015年6月11日在自家猪舍捡到一张署名为无主户的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通知书,直至2015年8月7日收悉闽侯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清单才知悉,该通知书系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送达给起诉人,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所发通知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南屿执法改字(2015)03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本院认为,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屿执法改字(2015)03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内容,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桐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曾能红代理审判员张海风代理审判员何雪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晶晶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