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花园小区4号楼。被执行人:王桂兰,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桂兰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