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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陶者宏与杜生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者宏,杜生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陶者宏,居民。被告杜生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者宏与被告杜生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者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者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者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陶者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曹聪书 记 员  陆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