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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会才与刘永富、刘会友、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会才,刘永富,刘会友,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刘会才,男,汉族,1963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晖,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诉人):刘永富,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申诉人):刘会友,男,汉族,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申诉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靖宝,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刘会才因与被申请人刘永富、刘会友、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刘会才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一轮土地承包期间诉争土地承包权属于申请人刘会才,二轮土地承包时刘会才并未放弃诉争土地的承包权,大民村委会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私自将刘会才的耕地发包给刘永富错误,请求法院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虽然二轮土地承包是依据当时的政策在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的延包,但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农户在一轮土地承包中享有了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并不必然延伸至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现诉争承包土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被大民村委会发包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应当认定刘会才并未依法取得二轮土地承包中相应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因其要求返还原承包土地所产生的纠纷,仍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刘会才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刘会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会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世伟代理审判员  牟红滨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