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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林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76号起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27层,组织机构代码:72645293-8.负责人:丁宁2015年8月11日,本院收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诉林正权的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461.64元(按月利息8.4‰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利息实际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被起诉人林正权的纠纷,原告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中均无法体现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王庆源审判员 郑成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