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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奎、孙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奎、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奎、孙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奎、孙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仲裁委作出的(2015)白山仲字第4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奎、孙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孙奎有工资,我院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孙奎2000.00元工资,被执行人孙奎、孙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浑执字第6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