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梁氏电镀有限公司,梁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梁氏电镀有限公司,梁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黎国祺,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门市梁氏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电镀工业基地内第一期102号B座首层。法定代表人:梁柏林。被告:梁柏林,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梁氏电镀有限公司、梁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梁氏电镀有限公司、梁柏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40.43元、财产保全费1165.21元,以上合计260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靳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