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212号原告罗某某,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某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段某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