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蒋焕涛与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焕涛,张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蒋焕涛,男,汉族,职工。被告张国忠,男,汉族。原告蒋焕涛诉被告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焕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国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6日,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4.5万元,约定三个月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国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4.5万元,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未约定利息,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显示“今借到蒋焕涛现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某2014.12.26号”,被告张国忠一直未还款。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据一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蒋焕涛借款4.5万元。案件受理费92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由被告张国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