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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冯志波与浙江康恩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康恩贝××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康恩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法定代表人:董树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波,住湖北省天门市。上诉人浙江康恩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EMS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浙江康恩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确认的地址邮寄《预交诉讼费通知》,该EMS专递已于2015年7月13日被签收。但上诉人浙江康恩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交纳本案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康恩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莫芳代理审判员  江志文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嘉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