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市刑初字第765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2日生于浙江省永嘉县,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及住址;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6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孙继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位于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天天渔港”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新NG13X**号雪铁龙轿车行驶至阿克苏市供销学校十字路段时,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当场抽取的血样进行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物证采集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威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