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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小学肄业,电器维修。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浠水县看守所。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富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钟云(另案已起诉)等人打砸了沈三毛(另案已起诉)家的游戏机。10月6日中午,钟云驾车,带领景想、张维超、朱坤、李兵、方祥、胡勇、胡杭杭、钱某等十人(均另案已起诉),先后来到散花镇老街及桥头处,砸毁沈三毛、沈某和窦某三家的游戏机。2014年10月8日9时许,沈三毛因游戏机被砸一事打电话质问钟云,二人在电话中相互谩骂、斗狠,并相约在浠水县散花镇老街“对冲”。当日14时许,钟云带领景想、张维超、朱坤、方祥、胡勇、胡杭杭、李兵等三十余人,分乘鄂J×××××车、鄂J×××××车及鄂B×××××中巴车,携带木棒、鱼叉、毛镰刀等工具赶至被告人沈三毛的游戏室外街道上;沈三毛亦组织叶伟(另案已起诉)和被告人范某等十余人手持砍刀、铁叉等候在游戏室附近。双方见面即相互持械打斗,沈三毛驾车冲撞对方,朱坤、李兵、方祥受伤,后与钟云等人弃车逃离现场。之后,沈三毛等人将对方停放在路边的鄂J×××××车、鄂J×××××车及鄂B×××××中巴车砸坏。经鉴定,三车损失价值22675元;李兵、朱坤、方祥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同时查明,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范某主动到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胡某、丁某、钟某、沈某、窦某、钱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附近摄像头光盘;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资质证明、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明细表和鉴定资质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钟云、沈三毛、叶伟、景想、张维超、朱坤、李兵、方祥、胡勇、胡杭杭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范某亦已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在公共场合积极参加持械斗殴,且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虽积极参加,但罪责相对较轻,可适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旺    喜审判员 李强人民陪审员杨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惠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