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强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43年9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张某某赔偿周某某3500元(第一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秀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