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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然与山东功勋包装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然,山东功勋包装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张然,女,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黄河路131号1号楼4-301号。被执行人山东功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田镇镇冯旺村北端。法定代表人:张汝国。被执行人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然与被执行人山东功勋包装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功勋包装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然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然申请执行标的1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89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