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危启银与被告寇业澎、寇金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危启银,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业澎,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寇金狮,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公司,住所地:德化县环城南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09622950-3。负责人吕云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危启银与被告寇业澎、寇金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危启银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本事故需待交警部门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后再主张赔偿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危启银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危启银负担。审判员岳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吴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