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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金百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百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金百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阳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2864012-6。法定代表人郭泽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礼国,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公司员工。被告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塘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383948-0。法定代表人柳大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百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百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百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1164.5元,由原告金百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