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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张冬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郑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晓芳,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潘秋香,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员。被告郑桂香,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郑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郑桂香所有的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XX幢XXX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桂香所有的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XX幢XX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