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原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原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