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林某某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林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秀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