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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林某某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林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秀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