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秦海荣与青岛澳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荣,青岛澳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秦海荣,女,汉族,1970年12月26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澳兹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荣诉被告青岛澳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海荣撤回对被告青岛澳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振飞代理审判员 宫 茜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