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9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923-2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