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唐菊生与北京佰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菊生,北京佰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276号原告唐菊生。被告北京佰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唐菊生与被告北京佰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菊生撤回起诉。诉讼费十元由原告唐菊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