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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刘洪岐、杨化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刘洪岐,杨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620-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洪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化英,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刘洪岐、杨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0日生效,被执行人负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香榭丽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化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香榭丽支行存款4800元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