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耀贞与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苏耀贞。被告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柴新城玉柴西侧。法定代表人阙靖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耀贞与被告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耀贞撤回对被告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苏耀贞。审判员苏东良代理审判员梁波人民陪审员钟范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文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