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戴亚才诉娄茂松、王桥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亚才,娄茂松,王桥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戴亚才,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青岩,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茂松,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王桥东,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亚才与被告娄茂松、王桥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亚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亚才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亚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戴亚才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