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四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四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刘某,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奇台县。被告蒲某某,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红旗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蒲某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叶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