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秀江与高立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江,高立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598号原告杨秀江,男,1970年9月6日出生。被告高立永,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江与被告高立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江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