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希珍与袁尚进(又名王军)、方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珍,袁尚进,方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珍,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袁尚进(又名王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方长玉,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王希珍与袁尚进(又名王军)、方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47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希珍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袁尚进(又名王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茌平支行茌山分理处有工资账户,被(2015)茌法执字第1371号王登海与袁尚进案件冻结并扣划,与茌法执字第1371号分配后,袁尚进(又名王军)与王希珍订立还款计划,王希珍同意只要袁尚进(又名王军)按还款计划还款,暂不向方长玉追偿。现因需等待冻结袁尚进(又名王军)的工资到期后,再行分配,因执行期限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