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缪澂满诉被告沈阳市滤清器厂医疗保险待遇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澂满,沈阳市滤清器厂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缪澂满。被告:沈阳市滤清器厂。法定代表人:孙祖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澂满诉被告沈阳市滤清器厂医疗保险待遇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澂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朴银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