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涝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言波与周启敏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言波,周启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王言波,农民。被告:周启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言波与被告周启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言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启敏在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标的款249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启敏在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15)莒执字第501号一案执行标的款2492元。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