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眉英、自贡市沿滩区友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眉英,自贡市沿滩区友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何跃。被告吴眉英,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沿滩区友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邱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眉英、自贡市沿滩区友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