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顾正宏与袁联宏、袁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顾正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以亮,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联宏,个体工商户。被告袁世祥,个体工商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修虎,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顾正宏与被告袁联宏、袁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正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联宏、袁世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宏撤回对被告袁联宏、袁世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顾正宏负担。审 判 长 王小萍代理审判员 吴 兰人民陪审员 韩天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