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梁顺实业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三红离合器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80号申请人上海梁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敏梁。被申请人瑞安市三红离合器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明。申请人上海梁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安市三红离合器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梁顺实业有限公司以避免被申请人瑞安市三红离合器零部件有限公司逃避履行债务、非法转让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三红离合器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清算中心的账户存款40120元(账号19×××54)予以冻结。申请人上海梁顺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梁顺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其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三红离合器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清算中心的账户存款40120元(账号19×××54)。申请人上海梁顺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