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郑博文与冯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博文,冯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836号原告郑博文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华东委托代理人傅勇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博文诉被告冯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博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华东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博文提出对被告冯华东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博文撤回对被告冯华东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00元,减半收取65350元,由原告郑博文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