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祭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郑博文与冯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博文,冯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836号原告郑博文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华东委托代理人傅勇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博文诉被告冯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博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华东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博文提出对被告冯华东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博文撤回对被告冯华东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00元,减半收取65350元,由原告郑博文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