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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胡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天发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