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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卫东与文永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唐卫东。被执行人文永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卫东与被执行人文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永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