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卫东与文永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唐卫东。被执行人文永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卫东与被执行人文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永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