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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传尧与杨郑昌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尧,杨郑昌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李传尧,男,195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房增强。被告:杨郑昌,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曾伟,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传尧与被告杨郑昌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