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北部湾美术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北部湾美术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301号原告: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新华街15号。法定代表人:刘严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新雄,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北部湾美术中学,住所地南宁市柳沙路1号。法定代表人:易凤芬,校长。原告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诉被告南宁市北部湾美术中学(以下简称北部湾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谭新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部湾中学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并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华书店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间向原告购进2013年秋季学期高中教材,至今未支付教材货款,被告目前尚欠教材货款58055.7元未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上门催促,被告虽多次承诺付款,但最终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图书货款5805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部湾中学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4月16日,新华书店向北部湾中学发出盖有其公司教材部公章的《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教材征订、教辅征订均作了详细说明,并列明了注意事项;其中注意事项部分特别标明:(三)、我公司下发的2013年秋季教材征订单一式两份,请各学校填报后送交我公司教育部一份,学校留存一份。由于今年订单下发较迟,请学校收到订单后在3日内上报我部,最迟不能超过2013年04月28日,此后上报的订数不能确保课前到书。订单须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如数报送我公司(包括无订数空白订单),我公司将按各校报订时间先后顺序发书。北部湾中学于2013年4月24日向新华书店提交盖有其学校教务处公章并由采购教材经办人“黄珍莹”签字的《2013年秋季高中课本预订单、统计表》及《2013年秋季高中教师用书预订单、统计表》(以下统称《统计表》),共4页,分别是“教材表:33”、“教材表:34”;“教材表:36”、“教材表:38”,每页《统计表》的“订数”一栏填写了数量。2013年8月2日,新华书店向北部湾中学送达其所订教材,8月5日北部湾中学签收了新华书店发送的第一批教材,并由罗天彬在单号为13060120-1的《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教材部发书清单》(共三页)最后一页处签字,《发书清单》中列明了书名、单价、总数量等,并注明了该批货物总数量为4296,货物金额为47640元。2013年8月29日,新华书店向北部湾中学送达了第二批教材,货物总数量为575,货物金额为10415.7元,北部湾中学的经办人黄珍莹在单号为13060120-2的《发书清单》上签字确认。新华书店交付上述图书后,北部湾中学一直未予支付相应货款,新华书店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诉请如前。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北部湾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新华书店向北部湾中学发出《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是为要约,北部湾中学向新华书店递交其盖章的《统计表》是为承诺,在新华书店收到北部湾中学盖章并签字的《统计表》时,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图书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生效后,新华书店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分两次向北部湾中学提供了价值为47640元、10415.7元的教材,合计58055.7元。北部湾中学在两份《发书清单》中均签字确认了货物数量及价值,但其未向新华书店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新华书店有权要求被告北部湾中学支付货款,原告新华书店的该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宁市北部湾美术中学向原告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8055.7元。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南宁市北部湾美术中学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蓝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