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炳兴与沈一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炳兴,沈一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施炳兴。被告沈一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炳兴与被告沈一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炳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炳兴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