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葛其飞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360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叶祖贵,职务: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葛其飞,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葛其飞行政征收土地纠纷一案,亳国土征字(2013)第2号责令交出征收土地决定书、(2013)谯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书和(2015)亳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其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执行权,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所以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9月26作出的亳国土征字(2013)第2号责令交出征收土地决定:限期领取补偿款,交出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并腾空房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